学校食堂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一直以来,高校食堂、学生餐免税,是团餐人关注的热点。其实,从2006年起,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已有出台相关政策实施免税。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指出,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2014年,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中相关的条文内容是: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2016年以后,实施营改增了,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为以下内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然而,企业承包学校食堂,是否也纳入范围?
理论上,企业承包学校食堂,学校方是主体,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符合上述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协会对部分城市从事中小学营养餐的企业调研,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北京、广州、佛山、济南、昆明、威海、东莞等城市没有落实实施,武汉、大连则是由企业申请后减免。
有企业说:“去年营改增政策下来以后,我们研究了很长时间,发现根本走不通。其实你争取到了免征增值税,但是所得税是无法免掉的。就是没有办法争取到抵扣”。
另有企业说:“国家有这个政策,但地方尤其是中小学没有文件,所以执行很乱。我们是拿着国家文件,与市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才予批准”。





